保险业如何助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2022-04-14 14:05:43  来源:和讯网

4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印发,一时间引发业内外诸多讨论,观点繁杂,难以一言以蔽之。

可以判断的是,在制约因素越来越多的背景下,对于如此宏大的纲领性文件,研读理解并贯彻均都需足够但快速的反应时间,笔者仅就就只有472字的“工作原则”部分,结合保险业实际抛个砖,至于《意见》的具体内容,待后续视行业反馈再行与读者探讨。

原则一,立足内需,畅通循环。《意见》称,要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扩展市场资源优势,使建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历史过程。

对于“高质量”此前业内外已多论述,在此不再着墨。但就文义理解“使建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历史过程”应为重点,即做大内需蛋糕,且要确保其成为持续的超长的过程。

我们知道,做大内需必要畅通内循环。对此,保险业要做的、可做的,当然有很多。比如,为畅通土地流转,保险业可以主推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以保障农产品(000061)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环节从根源上可以更加畅通。

也就是说,行业可以围绕各细分行业的全链条专项研发保险产品,在服务国家大局的基础上亦可摆脱“车险独大”的局面,对行业而言,是机遇。

原则二,立破并举,完善制度。《意见》称,要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

就保险业而言,至少存在着两类亟需破解的小市场,一是诸如农险等政策性险种,从行业的监管准入到地方政府的承办准入,因人而设定标准仍较为普遍,进而限制了政策性险种商业属性的发挥和发展;

二是商业保险与保险外市场的衔接,比如商业健康保险与医保。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高度依赖大数据的行业,业内呼吁多年却仍迟迟难与全国医保实现数据的共享共通,这一现实阻碍,不仅影响了商业健康险的发展,亦剥夺了消费者获取更优质健康保险资源的机会。

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要实现真正的畅通却绝非借保险一家可得以破解的,依托《意见》的印发,对于保险而言,亦是机遇。

原则三,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意见》称,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用足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让需求更好地引领优化供给。

就保险业而言,最典型的是非市场化行为、非市场化产品,此前笔者对此有过论述,银行开门红可以在网点摆满促销品,从冰箱彩电洗衣机到柴米油盐酱醋茶,只要消费者可以购买其产品,应送尽送。

反观保险,“给予投保人保外利益”则是一个万能的处罚工具,大到请客户旅游,小到送客户一个伴手礼,各类场景下的处罚均清晰可见。基于此,对保险业而言,应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让市场的回归市场,让政府的回归政府。如可借《意见》之势,打通长期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非市场化之束缚,亦可视为保险业的机遇。

原则四,系统协同,稳妥推进。《意见》称,要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科学把握市场规模、结构、组织、空间、环境和机制建设的步骤与进度,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压轴的往往最重要,对此,笔者亦需多罗嗦几句。

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确实是个大工程,不仅保险业,对于任何一个行业都是如此,毕竟,“铁打的机关流水的人”,监管思想和观念的调整改变和发展始终保持一致性,某种程度上是有违人之本性的。

就保险业而言,这也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工程。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合并后,新成立的银保监会以立改废和简政放权为抓手,系统梳理整合了一批保险、银行或二者有交集的行政规范,统一了监管规则的一致性,最典型的如以一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统合了此前分别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监管的银行业关联交易和由《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监管的保险业关联交易,对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规范性提供了切实的依据。

但与此同时,不得不关注的是,行业监管文件数量确实庞杂,现实中仍有部分监管制度存在解读和执行的双重障碍。

典型的如,营销员的培训时长。

2007年09月18日原保监会印发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中明确,公司应当保证保险营销人员完成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每年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并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2020年,其印发《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删去第一部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对部分制度依据予以修订。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目前仍为有效状态,也就是说,其仍可以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随着2015年取消代理人资格考试,以及银保监会合并,2020年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切实提升销售人员合规守法意识和诚信规范展业理念,要将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从业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作为销售人员入职和在职培训基本内容,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作为兜底条款,该《通知》同时明确,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并要求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据不完全沟通,目前,各属地监管局对保险销售人员培训时长的监管口径并不统一:主流的监管指导口径是从严监管,既要执行80小时要求亦要执行30小时的要求,也就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两项监管制度同步适用,极少数属地监管局则仅执行后者中30个小时的要求。

再进一步看,此类培训时长的要求不仅针对个险渠道的保险代理人,亦涉及银保渠道的代理人,但根据2019年银保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其明确规定银保渠道的销售从业人员,仅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保险公司的人员仅可提供相关服务,但现实中,银保渠道“代理人”仍需申请执业证,且需满足保险代理人的培训时长要求。

就繁化简,一言以蔽之,现实中从监管到保险公司到保险公司经办人员,对于如何把握政策、适用政策均缺乏统一标准,基于此,保险公司的标准则只有一个:所有没有废止的制度全部执行,宁肯错杀不可被罚。

对于保险公司以及亟需在逆境中谋求发展的行业而言,需要政策,但更需要政策的标准统一和可执行。